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依法治校、自主办学、科学发展,全面规范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开云官方网址-开云(中国)(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Colleg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院举办者:学院由哈尔滨祥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举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来祥。举办者以投入资金、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参与办学,对学院的办学经费承担保障义务。
第四条 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
第五条 学院性质和办学形式: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管理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现阶段的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学制为四年。学院对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文凭,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院以工学、管理学为主要开设学科,开设专业涉及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五个学科门类。在办学过程中可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第八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发展方向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以学生技术应用和开发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学生未来就业岗位需求为导向,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把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确立为学院的培养目标。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区域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重点建设与实体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类等紧缺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以校企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使行业、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过程,将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高度融合。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积极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决策咨询,为行业、产业、企业的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规模至2015年控制在7500人左右,并长期稳定在此规模。
第十六条 学院大力充实办学条件,积极积累办学经验,努力提高综合实力,全面发展办学成果,以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大学为目标,不断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机构设置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学院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院本届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内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理事职务。
第二十条 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决定院长报酬。
(二)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院级其他领导报酬。
(三)审定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
(八)审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项。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宣传学院,推荐校外专家学者到学院讲学、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形成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纪要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纪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学院行政工作由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学院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报学院审批机关核准。院长任期原则上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四)聘任或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向学院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议案。
(八)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邀请人员由院长审定。
第三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所议事项由院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的组织关系隶属于黑龙江省委高校工作委员会。学院党委会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等工作部门;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机关和系级教学单位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在系级、处级以下单位设立教职工或学生党员支部。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
(二)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监督学院守法办学,支持和监督学院理事会及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组织与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党组织与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和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并可以参与决策机构及行政管理机构的讨论。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要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及院、系两级学生工作机构的队伍建设,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党委书记按照《关于加强我省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黑高工委联字〔2007〕9号)的有关规定产生。党委书记可以配备专职人员,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理事(长)、院长等兼任。
第四节 机构设置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院工作实际,学院设立若干处、部作为学院行政和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九条 依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状况,学院设立若干系。系作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章程及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系主任是本系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的行政工作负总则。系主任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对系内教职工实施培养、使用和管理,对教职工聘任、奖惩和解聘提出建议。
(四)对系内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对学生奖惩提出建议。
(五)负责管理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院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系党总支书记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系内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各项决定在本系贯彻执行,支持和监督系主任履行各项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机构负责人在院长或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和运行制度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从学院领导成员、教学单位领导成员、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中遴选。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领导(院长或副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是对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学院的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评估、实验与实训环节教学等领域的工作实施指导、提供咨询和参与决策。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在教务、教学研究、教学督导等职能部门和各系、部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中遴选,还可聘请部分合作企业的有关专家参加。
第五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 学院工会代表学院职工利益,依法维护学院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便于开展活动,在学院的机关和系级单位可以设立基层工会组织。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会员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四十九条 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院长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议学院重大改革方案。
(五)审议学院年度财务报告。
(六)监督和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审议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议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常设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设主席团代行其职责。
第六节民主党派及群团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设立基层组织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重大决策要与民主党派组织协商并听取意见。学院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学院的发展建设建言献策。
第五十三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学院委员会,在各系级教学单位建立共青团总支委员会。学院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工作,以学生的学习活动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学生会组织。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学生会在本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要团结全体同学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努力提高自己。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聘用各类人员。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年度进人计划和辞退人员。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第五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学院聘用教职工应当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师是履行学院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学院的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教师队伍中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4。
第五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学院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五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申诉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术规范。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四)制止对学生有害的行为及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
(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享有下列权力:
(一)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管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三)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本人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院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特点和规律,胜任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为教学、为学生服务的观念,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育人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搞好部门之间的共事和协作,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工作。
(六)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教职工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优秀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时,应当告知其如果对处分不服,可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如果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院的学籍。
第七十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向上级管理机关进行学籍注册。
第七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他资助。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辩、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管理制度。
(四)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院重视对学生进行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提供文化体育活动的相关设施和相关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利。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应当告知其如果对处分不服,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如果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安全保卫
第七十七条 截至2014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7.63亿元。学院资产的来源主要是举办者出资、依法收取的学费、融资和其他收入。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学院受赠的财产和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财务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学院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住宿费的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标准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物价部门审核并予以公示。
第八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教育发展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各专项基金。
学院从年度收入中提取2%的风险保证金,用于学院突发事件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十四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十五条 学院后勤服务部门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学院对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政齐抓共管体制,学院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全面防范各种不安全、不稳定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办学
第八十七条 学院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活动,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经学院理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九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等的变更,应当经理事会同意,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条 学院如需合并或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九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进行妥善安置。
第九十三条 学院终止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后,要按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
第九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挪用办学资金造成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须提供在校学生的后续教育经费、发放教职工工资、缴纳教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第九十五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等证照和印章上缴教育行政部门,并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中如有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院长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学院理事会批准。学院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一○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